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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订草案你问我答|专利代理制度篇

(1)专利法修订草案你问我答|专利代理制度篇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对专利代理制度部分做了修改,增加了有关专利代理执业资质认定、无资质执业活动的惩戒、行业组织与行政部门的关系等内容,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以及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今天,官微君特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法修改专题研究人员,就专利法修订草案中涉及专利代理制度的相关修改内容做出解读。
专利代理制度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增了第七十五条、第八十八条,增加了关于专利代理师资质授予和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行政许可以及对无资质代理行为的处罚措施等相关内容,规定了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及其与行政部门的关系等,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行业的管理以及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新增条款的具体内容:
我国专利代理行业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为我国创新主体提供服务的重要力量。但是,现实中存在一些问题,如: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审批和专利代理师资格授予的行政审批权限仅在行政法规中有规定,所述法律位阶低,影响了社会对代理行业的认知和行业影响力的提升;一些未取得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的名义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牟取非法利益(俗称“黑代理”),严重危害了申请人或者委托人的利益,扰乱了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由于《专利法》中缺少对“黑代理”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导致管理无法可依;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均无对专利代理行业协会的规定,行业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不利于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自律的职能,影响了专利代理行业发展。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服务能力,有效实施行业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创建良好的行业秩序,从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进程和社会现实需求出发,在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专利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有关专利代理执业资质认定、无资质执业活动的惩戒、行业组织与行政部门的关系等内容。
 
问:为什么专利代理机构的设立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授予需要通过行政审批?
 
答:专利代理服务是具有法律和技术双重属性的服务活动,专业性强、复杂程度高、责任重大、服务周期长,要求提供专利代理服务的人才精通技术、熟知法律、具备较高的外语水平,要求专利代理机构运营好、管理好,以保证专利代理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服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特别是,专利代理服务还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甚至是国家秘密,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行为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属于《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提供公共服务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政府部门通过有效、公平和公正的措施,对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机构和人员从知识能力和信誉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以确定其是否具有需要的资质。在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够完善、社会信用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仅依靠行业组织或者机构自律管理、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和行政机关事后监督,很难确保代理服务的质量和信誉。为了保证委托人的利益,维护国家利益,在我国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必须经审批获得资质才能进行执业。
 
问:为什么对无资质代理行为要进行处罚?
 
答:在实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进程中,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放任单位和个人未经行政许可从事专利代理业务,必然导致专利代理行业鱼目混珠、良莠不齐和无序竞争,会影响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目标的实现。在《专利法》中增加对于“黑代理”的规制,有利于维护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问:什么要在专利法中增加专利代理行业组织相关内容?
 
答:专利代理行业不断发展壮大,作为专利代理行业的自律组织,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组织、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专利法层面明确行业组织的地位,明确行政部门对行业组织的指导监督责任,明确行业协会对会员的管理职责,为行业组织依法开展行业自律提供法律保障,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问:其它国家关于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人员执业资质的取得以及行业协会等相关内容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么?
 
答: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专利制度已经有数百年历史,具有较为完备的专利代理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各国立法模式不同,但均在法律层面规定了专利代理相关制度。美国、法国等是在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中规定了关于申请专利是否需要委托专利代理、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的资质取得的条件和程序、考试及注册制度、对未取得代理资格而从事相关业务人员的处罚等;德国、日本、英国则是在专利法中原则性规定委托代理,并通过专门的法律和条例对其他内容加以规定。在设立了专利代理资格制度的国家,专利代理师或专利代理机构必须在专利局或行业协会登记注册后才能执业,同时,还在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了无资质人员以营业方式从事专利代理活动的处罚措施,以保证专利代理行业的从业人员具有相当水平的执业能力,为委托人提供合格的服务。
 
大部分国家还在法律层面对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自律职能、职权范围进行了规定。行业协会是独立于专利行政部门的社会团体法人,但其在履行有关行业自律管理职能时,仍然受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的监督。